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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法院:窨井变“陷阱”,赔偿责任谁来担? 环球快看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俗话说:“饭后百步走,活到九十九。”生活中的危险无处不在,散步途中遇到“陷阱”,摔伤后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群众“脚底下的安全”究竟由谁来守护?

基本案情

王女士热爱晨练。这天早晨,她像往常一样外出散步,在经过某小区门口时掉进了无井盖的窨井里,造成胸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王女士随后与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联系,告知事情经过并要求赔偿,但物业公司拒绝。王女士在得知该物业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物业责任险采购合同后,便将该小区开发公司、物业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息县人民法院,希望能得到应有的赔偿。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对案情进行了梳理,并依法开庭审理。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小区门外不属于自己的物业管理范围,保险公司也据此拒绝赔偿。小区开发公司表示,已将小区的物业管理工程移交给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当对该小区的窨井等配套设施负有管理职责。

法官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地点应属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范围,负有管理职责的物业公司未及时对无井盖的窨井铺盖井盖或者在其附近周边设置具有明显警示的标志和路障,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散步时应负有谨慎注意义务,但其却在无井盖的道路上背对着污井倒退行走,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物业公司已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故判令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赔偿限额及医疗免赔额度范围内对王女士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女士7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王女士1万余元。物业公司及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阳中院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在小区内受伤事故频发。在物业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部分物业公司疏于日常管理,出现事故后推卸责任。

出现纠纷后,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大家最关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居民在小区物业公司管理范围之内掉入井盖引起的纠纷,物业公司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小区内的各项安全隐患定点进行巡逻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小区居民示明情况,防止居民因不知情发生安全事故。居民同时也应注意出行安全,行至危险路段时要提高警惕,看到警示标识要注意避让,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人身及财产损失。(郝昱玮 李泽昌 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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