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议事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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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重大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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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条所称重大交易,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
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
保”事项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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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
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
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二)款之规定。
(五)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不论交易
金额大小,均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不论交
易金额大小,均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除提供担保外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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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交易金额大小,均应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权限如下:
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计算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
在 50 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
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对“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
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作出决策时,应事先与公司党
组织沟通,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未达本章第五条至第七条董事会权限标准的事项,由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为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在保证科学决策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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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具体授权应以董事会决议形式作出,并明确授权的原则及具体授
权范围、授权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本章所述的交易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审议标准见《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第十二条 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
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执行。相关交易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豁
免情形的,可以免于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
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
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
次定期会议。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
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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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
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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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
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
第二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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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
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
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
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
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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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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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
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
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
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
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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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
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
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
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
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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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
议为准。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
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
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
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
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
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
议。
第三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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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
提案。
第三十五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
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
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
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视情况对现场召开或以视频、电话等方式
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
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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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
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
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
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
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
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
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
密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
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
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
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
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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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相关用语的含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
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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